起诉 月子中心存在欺诈 要求三倍赔偿
原告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在知晓自己的真实情况后仍承诺可顺利入境塞班、教唆其办理虚假在职证明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需赔偿三倍已付款项。另外,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服务存在缺陷,在其已经怀孕36周情况下还安排其搭乘飞机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导致其存在人身危险性。
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对收取的合同费用开具发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赔偿飞机票、保险费、高铁费、打车费、住宿费、签证费、境外检查费、境外律师费、境外住宿费等,上述损失部分要求按照两倍进行赔偿,要求赔偿共计11.8万余元,支付加倍赔偿金9937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中,被告月子中心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在签约前便告知卢女士,故仅同意退还订金及卢女士的机票。
判决 月子中心不存欺诈 海外生子自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卢女士所强调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飞机,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但其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海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 根据《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122号)和《关于在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5]11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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