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判缓刑的学生能否上大学?
第三只眼
缓刑、社区矫正并没有剥夺当事人上学的权利,应罪则罪与上大学的权利不应相互冲突。
今年刚高考完的重庆市大足县青年小刘,因为判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小刘几乎同时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判决书。按法律规定,缓刑执行期间,小刘不能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那么他能不能读大学呢?
对于这个问题,不少网民抱有“幸灾乐祸”的态度,认为犯有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的小刘,就应该被剥夺读大学的权利,以为这才是符合法律的“正义”。
其实,应罪则罪与上大学的权利并不相互冲突。
首先,目前的缓刑判决,是针对小刘之前偷盗行为的公正判决,这跟之前争议颇大的“高考生考上大学就能被不起诉”有着本质区别。高考考生这个身份并没有成为本次案件“法外施恩”从轻处理的理由。小刘受到了应有的惩戒。但是,严肃法纪、严刑峻法,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搞法外施刑,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目前小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他是不能够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够通过正当渠道,到外地就读大学。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办法》还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户籍地的,可以依法申请,需经考察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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