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海外生子被遣返:孕妈起诉月子中心多倍未获支持

2018-08-15 12:23:42  中国法院网    参与评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消费者须知案外人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的行为,因此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法官提醒:借旅游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及安全风险,拒签、遣返、隐性收费等隐患重重,加之权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海外,权利救济亦较难实现,故需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