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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生子被遣返:孕妈起诉月子中心多倍未获支持

2018-08-15 12:23:42  中国法院网    参与评论()人

法官讲法:在我国,此类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但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签约时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若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项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月子中心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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