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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被驳回

2018-07-15 08:56: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车站充分履行义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杨耀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

15时43分,D3026/7次列车沿21站台,以每小时约37公里的速度驶入车站。在列车驶近时,杨耀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

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他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此时杨耀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关于铁路部门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杨耀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对于铁路部门在事发后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已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杨耀的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法院认定,杨耀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紧急制动,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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