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被驳回

2018-07-15 08:56: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被驳回

7月13日,“男子翻越站台致死案”宣判,法院认定铁路部门不担责。法院供图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铁路部门被判无责

法院一审认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事后救助并无不当

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

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男子翻越站台被卡后身亡

2017年3月26日15时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的22号站台跳下,横越轨道,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

多份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短发年轻男子,下半身被卡在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视频中,男子口鼻处渗出血迹,表情痛苦。

铁路南京南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列车停车,车站联系消防人员现场营救,试图使用工程机械拆除男子下半身周围的站台使其脱困。由于站台建筑材料坚固,这一方案并未达到预想效果。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后,宣布男子已经死亡。

车站工作人员称,调阅监控后发现,列车正在进站时,男子突然跳下22号站台,而列车司机看到前方轨道有人后,以最快速度停车,但由于车辆惯性较大,最终未能制止惨剧。

关于男子站内翻越列车轨道的原因,南京南站表示,初查系“走错排队的地方,想抢路跑到黄线内区域,结果失足。”不过,南京警方事后查明,死者并不持有当日D3026次列车车票,其翻越站台动机仍不得而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死亡男子名为杨耀(化名),去世时27岁,重庆人。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被驳回

翻越站台致死的男子生前照片,法院认定其擅闯危险区域需负全责。家属供图

家属起诉铁路部门索赔近82万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补偿金、误工费等在内损失总计102万元,其中铁路上海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近82万元。

死者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8年1月24日,案件一审于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事件中铁路方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铁路南京南站方面称,在发现死者试图穿越轨道后,现场工作人员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关于家属提出应设置安全门的问题,经调研后发现,当列车以高速通过站台时,列车与安全门之间会形成气压差,可能误伤站台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装安全门的技术条件。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车站充分履行义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杨耀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

15时43分,D3026/7次列车沿21站台,以每小时约37公里的速度驶入车站。在列车驶近时,杨耀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

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他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此时杨耀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关于铁路部门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杨耀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对于铁路部门在事发后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已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杨耀的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法院认定,杨耀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紧急制动,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急救人员于21分钟后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车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4分钟后到达。

处警人员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分钟到达现场,并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耀移出站台。据此,法院表示,铁路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死者不顾警示擅闯危险区域”

对于铁路方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鉴于车站已采取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法院认为,杨耀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7月13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因此驳回其家属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求。宣判后,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案件主审法官于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参与主体多,运行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

于震称,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一份责任。本案中,杨耀正值青春,合议庭很同情其不幸遭遇,但其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最终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家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应坚守规则,不可心存侥幸,更不能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于震表示,遵守规则,珍爱生命,对家人负责,应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