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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新车价格公款买下领导之子二手车 为讨欢心

2018-07-12 14:06:26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参与评论()人

案发前,于某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日前,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3年。

庭审

受审认罪听到判决称不上诉上午9时,彭某被带进市二中院的法庭。

于某公司的司机储某在证言中证实,曾于2008年底去邯郸接了两辆半挂车回来。

彭某曾称,2010年他曾请示购买压缩天然气运输车挂车,上司于某说两辆车公司分别支付了106万元和11万元。

证人李某在证言中则称,2008年左右,于某买了两辆半挂车承揽运输压缩天然气的活。2009年底2010年初,于某让其帮忙把其子的车卖给他们集团下属公司。在联系彭某后,李某把发票送了过去,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另外,在2009年12月15日,彭某所在的公司还以29万余元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牵引车。而车是于某之子在彭某的帮助下,于2008年购买的。

彭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称,当时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公司需要购买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但因如果要购买新车没有运输资质,迫于客观条件,彭某只能选择购买有资质的二手车。

而于某的儿子恰好有公司所需车辆,因此为了尽快投入使用,便直接将该两辆车购买。

在法庭上,彭某表示自己对检方提供的证据、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我对我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我的行为触犯法律红线,给企业造成损失。我服从处罚,不上诉。恳请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彭某说。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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