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杀人是逃不掉的。”王某交代,他杀人后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为了制造小锦离家出走的假象,好拖延时间,让他能回老家看一下家人。
去年10月1日凌晨,王某回到邯郸到家,后把自己在江都杀人的事告诉了亲友。次日凌晨,在亲戚的劝说、陪同下,王某向当地警方投案。
遭家庭变故,性格生变经鉴定无精神病
在办案过程中,警方通过对王某亲友询问了解到,王某家中有3个未成年子女和一个老母亲。案发前几年,王某父亲、妻子患病,王某为筹措治疗费用,欠下很多外债,但结果也未能救回父亲、妻子。父亲、妻子先后病逝后,王某精神状态不如以往,性格更加内向,脾气也变得暴躁起来。
案发后,警方委托五台山医院对王某有无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自首,未获谅解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6日在江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小锦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王某死刑,并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对此,王某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
当天,法院经审理后宣布休庭。
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案发起因、被害人无过错等情况,决定判处王某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主张的物质损失,王某虽提出愿意但无力赔偿的答辩意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依法核定,小锦近亲属因本案导致的丧葬费、交通费合计4.3万元,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王某赔偿小锦近亲属丧葬费、交通费共计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