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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维持原判 吴学占数罪并罚被判25年

2018-06-29 14:17:16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辱母案"涉黑团伙终审:维持原判 吴学占数罪并罚被判25年

中国网新闻6月29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山东省聊城中院获悉,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吴学占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上诉人吴学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聚众强制侮辱妇女。

纠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中标的工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侮辱、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吴学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吴学占等10上诉人及其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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