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部相关人员表示,虽然医护人员接错管线,但透析机器还有透析膜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从临床来看,接错管线可能让自来水内不纯物质跑进洗肾患者体内,但影响有限,不见得会产生立即性的伤害;但接错管线确实不应该发生,必须检讨。
台大医院回应表示,院方平时针对各项异常事件,均会进行通报改善,此案第一时间也已确实完成检讨,并彻底改正系统性流程及设备,同时主动和家属说明和致歉。
对于其中1名病患是否因管线接错而死亡?台大强调,众多因素之间,究竟是时序关系,还是因果关系,台大都秉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验证,但目前的证据均显示两者之间“无相关”。
台大强调,相关病人后续情况,会由专业医疗团队持续观察,并给予最好的医疗照顾,亦会再深切检讨;至于是否惩处失职人员,台大则未多做说明。对此严重乌龙事件,台当局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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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擅自离院回家住死亡医院被判担责30%
近日,衡阳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患者术后擅自离院外宿死亡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祁东县法院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十七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患者黄某某系退休医务工作者,2016年7月15日,因胸痛进入祁东县某医院心内科治疗。同月19日,经黄某某亲属同意,被告邀请市某医院主任级医生,在被告医护人员的配合下对患者实施了心脏冠脉造影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同月22日下午,黄某某在未办理出院手续也未向被告医护人员报告的情形下离开医院回到家中住宿。次日凌晨6时许,黄某某因病情发生严重变化由家属呼叫120急救,在送往医院后经检查确定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作为医务工作者,在住院期间擅自外宿,导致事发,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祁东县某医院作为医方在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然被告对患者自行外宿未予查询和阻止,其诊疗过程中显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被告的过失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序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祁东县某医院就其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