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福海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看守所会见时沈强说,潜逃的7年时间里,他经常做同一个噩梦,“梦里一个女人说,你为什么还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促使沈强投案自首。
侯某和沈强受审时均表示认罪和后悔,并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鉴于案发时沈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公诉方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沈强个人成长经历极其特殊,希望法院考虑其经济困难的现实处境,酌情从轻或减轻量刑。”杜福海介绍,沈强小学时辍学,11岁进工厂打工、做反串演员;2008年,12岁的沈强开始辗转于北京和天津,以打工为生。
自首者获刑8年同案犯判死缓
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以租车为名搭乘34岁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当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附近时,侯某沈强用腰带猛勒何某颈部,致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强等人抢得何某的手机及人民币500余元等财物后弃车逃离现场。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后于同年9月2日释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沈强辩护人认为其为从犯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侯某和沈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侯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侯某在第一次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第二次归案后虽推卸罪责但当庭亦认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积蓄退赔被害人家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
沈强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沈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侯某与沈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侯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沈强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6000元。
新京报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