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信公司在申请2015年度的贷款额度时,提供了最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及4份小麦购销合同、4份玉米购销合同。
志信公司、双隆公司两起案件,所涉及的贷款年度均为2015年。当年,志信公司在通过了前置审批后,为了顺利提取贷款,在购粮计划、购粮合同、购粮交易等方面开始造假。志信公司所经营的粮食收购,基本流程是该公司从粮农处购买粮食,再按照合同将对应数量的粮食销售给用粮企业。志信公司从粮农处购粮使用的正是来自农发行的贷款。由于没有真正到粮农处收购粮食,张志信只能安排下属编造各类收购凭证。包括收购粮食的种类、数量、存在哪个仓库等。
司法文书记载,张志信称,2014年,由于粮食价格下跌,志信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就在农发行贷款上动起了脑筋。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泰达公司的几名财务人员则表示,在账目上作假,是按照张志信等公司领导的要求办事。一般是张志信会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只要有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安排,张志信都会在会上提出。公司领导在会上讨论怎么做计划,收小麦还是玉米,价格多少。从哪个粮食收购点收多少粮食,入哪个库。开完会后,根据这些安排,公司领导告诉财务人员,当天会向农发行申请多少贷款,会给财务人员一个数据,包括总金额、粮食品种、价格、仓库号等。
财务人员在会后核算出公司领导给出的各个收购点的收购数量和价格,是否和贷款总金额一致,然后做成贷款申请书,让公司领导审查。没有问题的话,才能上报农发行。由于农发行内部会有一个审批流程,款项一般需要三四天才能到账。贷款到账后,根据收到的贷款金额,作出每日粮食收购汇总表,登记到公司的收购汇总表上。张志信等人承认,提取到的贷款一部分用于收购粮食,大部分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