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老人携带乙肝病毒被多家养老院拒收 律师:涉嫌歧视

2018-05-31 06:31:1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然而不久,陆主任告诉他,母亲因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入住护理院。

昨日,任达爱心护理院陆主任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该院的入院须知中明确规定不接收传染类疾病患者,“我们也是为院里的其他老人考虑,当天我还给他介绍了另一家养老院。”

郑泽华与母亲整理材料,准备寻找新的养老机构。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医生称老人可正常与他人接触

接下来,郑泽华先后咨询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院,均以相同的理由拒绝杨女士入院。

此外,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医院出具乙肝病毒携带者无传染性证明,可以考虑让杨女士入住该中心养老。但郑泽华向北大深圳医院咨询后得知,根据母亲的情况,无法为其出具无传染性证明。

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康宁医院的诊断记录上看到,杨女士属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小三阳)”。据其主治医生介绍,杨女士所携带乙肝病毒传染性很低,也不需要药物治疗,且不影响与他人正常接触和生活。

据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编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介绍,该类型乙肝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和公用厕所等都不会传染。其主要传染途径为血液、母婴和性接触。

昨日,记者还咨询北京、上海等多家养老院,得到的答复也是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北京和悦家国际颐养院明确表示:“不论肝功能是不是正常,只要是乙肝都不收。”

- 律师说法

拒收涉嫌歧视 法律存空白

“养老机构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涉嫌歧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律师表示,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懈怠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