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影公号,带有明显的色情暗示的标题
“标题党”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颗毒瘤,成为信息时代藏污纳垢的重灾区。大量的虚假信息、违法信息、垃圾信息都隐藏在“标题党”的名义下,传播速度惊人、社会影响恶劣。
标题原本是一门艺术,但“标题党”却让艺术变了味。
“标题党”到底侵犯了哪些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标题党”首先伤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马秀荣则指出,“标题党”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次,“标题党”的歪曲诽谤等行为,也可能损害原作者或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
"标题党"注意了:广电总局对新媒体采编立"规矩"
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严防各类"标题党"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新媒体采编所存在的问题,《通知》提出六点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一管理要求、严格审核内容、规范新闻标题制作、加强网络活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
其中,《通知》重点指出,制作新闻标题应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的基本要求,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新闻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事先经本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