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23日电 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消息,王女士晚上步行回家时,被路面上的井盖绊倒,造成严重挫伤、门牙断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700余元。
2017年12月5日晚九点左右,原告王某下班行至怀柔区东大街村东北小街时,被路面上的自来水井盖绊倒,造成原告面部被严重挫伤,正面门牙两颗牙齿被磕断。事发当时路上灯光昏暗,该井盖上盖着棉被,堆放着石块,井口高出路面约十多公分。事后,原告在怀柔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皮肤挫伤擦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就原告的病情予以治疗、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方均予以拒绝。
被告一自来水公司、被告二东大街村委会、被告三南大街村村委会、被告四钓鱼台村委会均辩称,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窨井系由被告一使用经营,铺盖在涉案井盖上的棉被和石头旨在保护井盖及井下设施,被告一作为受益人,应对涉案窨井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该井盖高于路面约8厘米,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告一未尽清理或设置明显标志的义务,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三村委会对涉案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故其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判断通行条件的能力,且事发当时有路灯光照条件,事发地处的路面相对宽敞,一般人不难发现铺盖在涉案井盖上的棉被及石块,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未采取稳妥的通行方式避免损害的发生,故其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一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7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示
在冬日里,有关管理部门在保护井下设施的同时,也要注意风险提示,警示路人,防止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市民在行走时一定集中精力在看路,遇到井盖时可以直接绕过,以免收到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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