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工作人员随即于当晚7点04分开始拨打120和999。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将蔡先生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56分,蔡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一审判决:商场无过错
西城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二原告称,蔡先生到被告处与被告员工协商退换或修理所购买玩具时,因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并辱骂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突发疾病。对此,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蔡先生商场发病时在场人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事发时蔡先生情绪激动,而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并未辱骂蔡先生的基本事实。据此,法院对原告所述上述事实不予认定。
二原告另称,因被告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导致延误治疗造成蔡先生死亡。对此,被告西单商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西单商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庭审中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在蔡先生突发疾病后即拨打120和999求助,及在现场协助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实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