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像刚才说的,出售自制产品的卖家,应按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生产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安全。同时,对于故意索赔买家的行为,应如何规范?
郑宁: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通过合理配置利益机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对于那些纯公益性的“职业打假人”,可以引导其成为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消费者保护法治的进步;对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人,则不应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刘俊海:疑假买假者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但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自己承担。不过,我认为,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
原标题:“职场碰瓷”,你的诚信呢?职业碰瓷?2年跳槽20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