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林指出,薛春勤没有退休工资,他和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他的月工资是1000元,在2016年阜宁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00元,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他每月少了400元。所以他应该有两个权利:一是薛春勤可以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是基于劳动关系,他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权利。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老人“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邱鹭风认为,关于这起纠纷,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看待。首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高龄老人,如果未享受过退休社保待遇的,可以视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享受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报酬、劳动保护、休息方面同等的权利,并且这个规定已经获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阜宁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与省里政策相一致,避免同一省(区)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各行其是,导致法律政策指导功能的丧失。
邱鹭风教授还表示,当劳动法解释适用时,遇到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该遵循基本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不要削减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因为劳动法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会多付出一些费用,多一些其他的福利转移给劳动者,其实有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普惠。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普惠劳动者,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其实,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