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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姓名权二审:拒绝调解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等34万元

2018-04-09 19:03:14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她遭受来自社会各方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作为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侵害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同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的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万元,合计6.25万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权人“为了好玩儿”发布涉案微博

一审判决后,陈永朋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陈永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在陈永朋发布的一条范冰冰接受采访的视频中,他擅自加入了一段变声音频,“大家好,我是范冰冰,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号。”并配有二维码让网友扫描,而范冰冰并未对外公布自己的微信号,更没有说过音频里的这句话,这是对范冰冰姓名权的侵犯。

对此,陈永朋辩称,他的朋友圈中有一个人就叫范冰冰,“这是她发到朋友圈的音频,之后被我使用,并没有使用变声处理。”此外,他说,该二维码并非是自己的微信号。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当庭扫描二维码之后,得到的链接正是陈永朋的个人微信号,ID为CYP2099。当法官询问陈永朋的微信号ID后,他所报ID与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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