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郭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考虑郭某案发时处于午夜,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郭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