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郭某酒后回家被困电梯,在给家属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及按急救键后,物业人员已告知其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其未安静等待救援,而是气急败坏踢踹电梯门,致电梯损坏,虽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其行为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释判
为何判寻衅滋事罪?
“这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海淀法院法官汪冬泉称,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等“流氓动机”。而郭某的行为不属于“流氓行为”:案发时间为午夜,踢踹电梯的行为未影响到其他业主;郭某是在寻求他救后,脚踹电梯,据其供述是因电梯之前老出故障,有时踹一下电梯会恢复正常,故其主观上缺乏寻求刺激的动机;另外电梯自身出现故障,诱发郭某脚踹电梯。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郭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从而来保护另一种法益,其成立条件较正当防卫更为严格。案发时郭某已采取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按了电梯急救键,并且家人及物业人员已给予回应,让其耐心等待。同时,物业方面也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脚踹电梯并非一种正确的自救措施。
汪冬泉法官认为,郭某脚踹电梯虽“事出有因”,但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电梯出现故障,从表面上给了郭某脚踹电梯的理由。但醉酒明显不能作为免责的条件,电梯出现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即具有了正当性。当时电梯并不是完全与外界隔离、切断联系的密闭空间,郭某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失,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