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身为公安民警,李炳、黄强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贾胜组织、指挥许磊、李炳、黄强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贾胜、黄强被双规期间,如实向沅江市纪委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磊、李炳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先后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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