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这件事就此圆满结束,但是在3月8日,司法所接到学校通报,小青当日并未返校报到。
于是司法所再次走进小青家中,据知情群众反映,小青父母已经不止一次为小青找婆家了,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闹离婚,都想甩掉小青这个包袱顺便再捞上一笔。
因为政府的介入,小青母亲已经离家不知去向,只留下小青和父亲在家中。
小青也主动透露了一些信息,原来在上学期的一次考试中她母亲就将其带走,要给她介绍婆家,小青表示自己有了心里阴影不敢去学校了,司法所干部表示可以通报给学校保安人员,确保她的安全,但要到学校报到。
但3月9日小青并没去学校,镇政府又派出两名女干部,终于劝导小青前往学校报到。
针对小青的现状,法律人士称,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撤销小青父母的监护权,但需具备这几类情形:
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由小青本人或相关单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父母监护权,同时依法指定监护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对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认识概念极度模糊。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
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