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3月9日小青并没去学校,镇政府又派出两名女干部,终于劝导小青前往学校报到。
针对小青的现状,法律人士称,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撤销小青父母的监护权,但需具备这几类情形:
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由小青本人或相关单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父母监护权,同时依法指定监护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对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认识概念极度模糊。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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