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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遏制“过劳死”,能让职场人摆脱疯狂加班吗?

2018-03-13 00:47:0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另外,正如政协委员所说,员工“过劳死”处于难认定、难维权的尴尬境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工伤中不包含“过劳死”,只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很多情况下,这与“过劳死”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过劳无责”又加剧了加班的肆无忌惮。

实际上,用人单位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而盲目鼓吹加班,本身就是一种畸形文化,用威权和利益捆绑来强迫员工加班不仅不道德,更涉嫌违法。企业管理者这种竭泽而渔的短视做法,损害的不仅是员工,最终也会让企业自身受损。在市场竞争不断充分,人才资源流动愈发自由的当今,唯有重视员工利益与心理满足的用人单位,才能走得更远。

但广大的职场人群体显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优胜劣汰。想要改变现状,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比如,在立法上,出台界定“过劳死”的标准,或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在执行上,主管单位要让《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更“硬气”,严格监控企业强制员工加班、过度加班;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以更高的守法意识与自律,杜绝不必要加班,强制禁止危及员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在一些特殊性行业、企业,当加班不可避免时,对加班时间、劳动强度、物质补偿等方面给出匹配的的标准,底线同样是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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