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期间被解聘 公司被判继续履约
已经怀孕的王女士在一家海外投资公司就职,工作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王女士解聘。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妇女节前夕,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怀孕后被公司解聘
去年2月,王女士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王女士每月工资1万元。2017年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月15日,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发出一份通知,以王女士入职满三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将王女士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薪资也作相应调整。5月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王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王女士予以解聘,并通知其于当天18点前办理交接手续。此时,王女士已经怀孕数月。
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次日,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月5千元。2017年8月21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女士正常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对于绩效合同的规定,王女士并不认可,王女士认为其尚未到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不认可公司的考核结果,同时王女士提交了2017年1月其怀孕体检的超生检查报告。公司表示,对于王女士怀孕的情况,该公司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