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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宣判 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

2018-02-11 16:29:45  北京法院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王宝强离婚案、马蓉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宣判 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宣判 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期间,王宝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王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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