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在李莹看来,反家暴法中的保护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反家暴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但72个小时是指自然日的连续72小时还是工作日的72小时,法律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也没有规定。”李莹认为,目前保护令的内容应该再增加一些经济方面的保护措施,比如,因家暴发生抚养费、医疗费等可以予以支持。
此外,李莹认为,还有一个重点是在保护令中增加强制进行矫治的规定,“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还要能有效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实际上,有一些施暴者是需要治疗和帮助的,但如果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那基本就没有有效的办法。”她建议,相关内容可以在实施办法细则中进行进一步完善,包括规定多少小时的强制矫正课程。
冯媛建议,应该对家暴行为人可以判令或责令其接受教育和矫治,类似违反酒驾等交规后要参加学习班。接受教育和矫治如产生费用,由施暴人自费承担。施暴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公益服务埋单。
“随着实践中运用反家暴法主张权利的人越来越多,这些细节如果不明确,将不利于法律实施,也不利于受暴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李明舜指出。
对此,李明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的基础上,加紧起草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受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证据审查、执行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告诫书制度仍有不足
相比保护令,告诫书的落地难度相对较大。由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20个月监测报告显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告诫书制度过于谨慎。以江苏南京为例,统计显示,截至今年11月15日,江苏南京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出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978起,出具告诫书455份。截至今年11月,山东淄博公安部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715起,行政处罚65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8份。德州公安部门接到家暴报警有238起,仅发出2份告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