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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棒约翰店店长被外卖小哥砍数刀后身亡 事先从淘宝买刀

2018-01-11 13:35:2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外卖小哥张某因与棒约翰餐厅店长贾某发生争执,手持尖刀将贾某砍杀致死。1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上被告张某称,刀是他从淘宝上事先购买的。控辩双方对张某是否为激情杀人展开辩论。截止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惨案发生:外卖小哥与棒约翰店长起争执

2017年8月8日14时许,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某处一棒约翰店内,外卖小哥张某与店长贾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手持尖刀刺、切贾某某头、胸、腹部。刺破心脏、肺脏、肝脏,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外卖小哥张某作案后知道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随后被当场抓获。据悉,店长贾某被害时仅24岁。

事发当日17时许,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曾在现场看到餐厅的外围拉着警械线,警械线外有不少路人驻足围观。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候已无生命体征。

17点38分,保洁人员开始进行现场清理,店员陆续从店内出来,神色凝重。据周边居民透露,持刀捅人的男子是该披萨店的送餐员,送餐员用来伤人的凶器是自己带到店里的刀。事发后,涉案男子并未离开店铺,后被警方带到了来广营派出所。

随后玻璃门一侧被店员贴上暂停营业,请谅解的字条。

事发当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8日14时许,在朝阳区来广营某餐厅内,一名员工持刀将另一名员工扎伤,致伤者死亡。目前,嫌疑人已被朝阳警方控制,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方: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点20分,被害者家属陆续走进法庭,死者爱人一度情绪失控,失声痛哭。随后,身穿条纹毛衣和灰色运动裤的被告张某进入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8月8日14时许,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某处棒约翰店内,外卖小哥张某与店长贾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手持20cm的尖刀刺、切贾某某头、胸、腹部。刺破心脏、肺脏、肝脏,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外卖小哥张某作案后知道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候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张某表示认罪。

刀是在淘宝上买的 我去店里找他解决问题

据了解,2014年被告张某应聘来到该棒约翰做店员兼职外卖员。据其供述称,两年前,自己因一次送买卖时发生车祸,当时车主赔了2000元,店长贾某也给了张某7天假,其中3天是按照出工的工资支付。

“但我的腿一直没好,店长也开始刁难我,别人休息,我不能休息。刀是我在淘宝上买的,我当时是拿着刀直奔贾某办公室的。”张某称。

“上午10点是我上班的时间,但我睡过了,后来接到店长贾某电话,他就说让我别去了。我心里想的下午要找他解决这个事情,我就拿着刀去了店里。”张某称。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店店员曾拦阻张某,但未能成功,张某持刀将贾某背后刺去。张某双手血淋,现场一片血迹,惨不忍睹。

“我当时脑袋一片空白,确实比较急。”张某还称。扎完贾某后,张某第一个电话打给了自己的爱人,将自己存款留给爱人。

辩方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 被害人家属拒绝民事诉讼调解

张某辩护人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平时表现都比较好,应当认定为激情杀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人则认为,录像显示,张某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不应该从轻处罚。张某拿着20公分剪刀,扎伤店长贾某身体,随后店长抽搐,但张某仍不顾店员阻拦,又扎向贾某的身体。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赔偿其丧葬费等共计208万余元。民事部分被害人拒绝调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儿子被残忍伤害的事实。“我儿子死的太惨了!”母亲抽泣着说。

截止记者发稿之时,该案庭审仍在继续。

记者回访:事发店内午餐时段空无一人

1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该案的事发地的棒约翰店内就餐,只见该店内仅有两名店员看店,不见一位客人,可谓门可罗雀。半个小时后,记者用餐完毕,仍未见有客人来该店用餐。

记者上前询问两名店员为何店内为何如此冷清?一名店员回应称,该店主要外送,都是外卖小哥来取单。被问到工作是否较忙?该名店员回应称“还好”。

谈及此前的外卖小哥砍杀店长事件,两名店员均一脸戒备,均回应称,“自己是新来的,不清楚此事。”

律师观点:是否为激情杀人量刑会不同

著名刑辩律师徐学义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如何区分蓄谋已久的杀人还是激情犯罪呢?

“如果说快递小哥与店长长期有矛盾要报复,且凶器也是他自己带的,这种情况,情节更严重恶劣一些。但由于瞬间的矛盾引发的口角属于激情犯罪,情节轻微一些。从该案来看,张某刺的部位,手法,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罪是合适的。但这类案件并不都定故意杀人,这也取决于用刀刺的部位和数量,需要综合来看。”徐律师称。

徐律师还解析称,“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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