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沈静文见习记者万存灵)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最新报告显示,全球每年有2.4亿儿童因为各种原因遭受学生欺凌。在我国,尤其是近年来,学生欺凌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教育部等十一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范处置程序,明确不同情形的学生欺凌惩戒措施。
“欺凌”一词已为公众熟知,但事实上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对学生欺凌还缺乏明确定义。为此,《治理方案》首先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更具体、更易操作,这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概括的《治理方案》的特点,“我们在防止学生欺凌方面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确实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防止学生欺凌重视不是特别够的问题,多方联动的机制还没有健全,对惩戒学生欺凌的手段还很缺乏,特别是对欺凌程度的界定、程度的划分、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置还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基层部门包括学校特别强烈呼吁抓紧时间出台一个更具体、更易操作的文件。”
在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看来,学生欺凌问题,一方面靠提前预防,另一方面靠事后处置。对于《治理方案》在应对环节的制度设计,李雯给予肯定,“一是提出了严格规范的调查处置,二是妥善处理申诉请求,三是强化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当中,学生欺凌的发生有不同的类别,也有不同的程度,对不同类别特别是不同程度的事件我们要给予区别对待。这个文件特别清楚地列出了四种不同程度的应对方法,比如轻微的一般欺凌应该怎么处置,比较轻微、比较恶劣的,危害比较严重的怎么处置,乃至到违法犯罪的怎么处置,这样画出一个轨道也特别重要。既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解决问题,也有助于我们在问题还不太严重的时候就能够积极介入。”
《治理方案》对包括情节轻微、情节比较恶劣、情节恶劣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四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惩戒措施。文件同时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山西省太原市第二实验小学校长徐艳红表示,作为基层学校,作为学生欺凌治理的第一线,学校更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切实防患于未然。“基层学校首先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学校依法治校重要内容,制定相关制度。比如法治副校长负责机制,包括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比如建立由校长牵头,相关专家、教职工、家长代表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及时排查隐患,定期开展专项的学生欺凌治理排查工作。还要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完善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加强欺凌事件现场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