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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拖欠农民工80万工程款2年:谁签的合同找谁要

2017-12-14 05:00:2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工程验收合格已过去两年,然而给镇政府修路的项目负责人高文却迟迟拿不到80多万元欠款,“又到年底了,我拿不到钱,欠3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我也拿不出来啊。”

修路结束已两年

30多农民工无处讨薪

“都拖了两年了,欠我们的工钱就是不给,我都不知道该找谁了。”昨日,家住宁强县大安镇的农民工王师傅说,两年前,他通过朋友介绍,跟着工队到大安镇黄土铺村修路。然而,这条通村公路早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完工,但包括他在内的30多名农民工却迟迟拿不到工资。

王师傅说,他之前多次找到承包该项目的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但该公司负责人始终说,由于该条道路的工程单位——宁强县大安镇政府始终没有给付欠款,所以也没钱付工资。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了位于宁强县的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该项目的负责人高文。高文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施工合同,其中显示合同总价款为306万元,工程单位属大安镇人民政府。合同约定,该工程由乙方垫资实施。

80万元工程款被拖欠

施工单位多次讨要无果

高文说,他们公司当时是通过投标程序参与该项目的招标并最终中标。当年12月18日,他们公司和大安镇政府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2015年12月完成全部施工,通过建设单位及质检部门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宁强县审计局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的该项目审计报告显示,该工程最终确定价款为310.74万元。

“验收合格都两年了,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期也都过了一年了,但镇政府却迟迟不给结清欠款。”高文说,而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大安镇政府就应在扣除工程决算总价款10%的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后,将其余工程款结清;而剩下的10%,也应在按合同规定质保期满一年后即2016年12月,全额支付审计后确定拖欠的全部款项。

高文说,2016年11月该工程审计通过后,他们要了一个多月,大安镇政府断断续续支付了230万元工程款,但剩下的80万元却始终不给。随后,他们多次到大安镇政府讨要欠款,但却一直被告知“政府没钱”。

大安镇镇长:“谁签的合同找谁要钱”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了宁强县大安镇政府,镇长高正宝证实,高文所说工程确实是他们镇政府的工程,但是他是去年才调到大安镇的,对于前任签订的合同他并不清楚。“谁当时签的字,你找谁去……现在镇上没钱,我也没法给你生出钱来。”

“那合同盖的是镇政府的公章,而且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啊。”高文说。

“合同没经过公证,也没经过法律途径,你和谁约定的找谁去。”高正宝说,“我们这还有工程垫资七八年没给的,而且签订合同之前,镇上资金就不足,就这大家还都愿意干。”

最后,高正宝也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这笔欠款,要通过政府债务化解,现在材料已上报了,但是要等机会,具体什么时候能支付,并不能给出明确时间。

高文表示,如果镇政府不能履行合同,他们下一步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延伸阅读:

【全国至少20个县级以上政府成“老赖”】

(原标题:全国至少20个县级以上政府上“老赖”名单,大庆市政府在列)

据媒体报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广泛关注。微信公众号“金融深度”统计全国有20个市、区县一级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龙江省地级市大庆市人民政府也上了黑名单。澎湃新闻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进行一一核实,此名单全部属实。

这些政府未履行的义务多种多样,有的是拖欠工程款,有的强拆违法拒不赔付,有的不执行法院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其失信具体情形也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等,甚至有县政府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其中也不乏陈年积案。

全国20个县级以上政府上

“金融深度”统计全国有20个市、区县一级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图片来源:公众号“金融深度”

有的拖欠工程,有的违法强拆拒赔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辽宁沈阳新民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2日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此案的(2015)辽行终字第00081号裁判文书显示,新民市前营子村两村民,在7.2亩的土地上种植有三年生紫叶稠李23116株,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对原告种植的紫叶稠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强制拆除二原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万元。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地上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地上种植物损失11558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后新民市人民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被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河南的申海忠因其河南电器化学校举办人身份未得到恢复而申请中牟县人民政府复议,后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牟政(不受复决)字(2015)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海忠将中牟县人民政府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所作牟政(不受复决)字(2015)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申海忠2015年1月2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后中牟县人民政府上诉至河南省高院,被驳回。

但中牟县人民政府全部未履行上述义务,2016年12月30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此之外,山西长治潞城市人民政府因为欠337万元工程款全部未履行2016年8月28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龙江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拖欠利息990余万及案件执行费、诉讼费,2015年4月13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县政府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20个失信县级以上政府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也多种多样。大多数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因为云龙区市容管理局拖欠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58065元,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9月1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情形即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除此之外,上述新民市人民政府和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均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中牟县政府在上述案件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则为“其他规避执行”。

更有甚者,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在松原市鑫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发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郭县政府)、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郭县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在吉林省高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前郭县政府给付返还鑫基发公司本金15985万元及利息63292584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前郭县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吉林省高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吉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前郭县政府、前郭县开发公司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前两期6000万元的还款义务,因第三期还款义务到期未履行,鑫基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高院2016年9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12月3日,前郭县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近14年陈年积案未执行到位

20个失信政府所涉案件中,不乏陈年积案。

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在一起200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案件中,因为全部未履行义务,2015年9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立案执行时间距今已经近14年。

全国20个县级以上政府上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公布的大庆市人民政府有关案件信息。

大庆市人民政府失信所涉案件是2006年12月11日被大庆中院立案执行的,距今已10多年。其义务为:对大青竹外总公司进行清算,所得财产清偿大连港公司425万余元,并负担62538元。2016年5月31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因为全部未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难已经连续多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法院长周强3月12日在作工作报告时称,2016年,首先向法院自身不规范执行“开刀”,全面清理积案,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全程监控,有效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周强称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

大庆市失信所涉案件立案执行之时,大庆市时任市长为韩学键,后韩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大庆市委书记。2014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黑龙江省委常委韩学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1月16日,韩学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选摘: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拖欠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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