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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 见其来例假仍不放过

2017-12-12 09:25:18  半岛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禽兽!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见其来例假仍没放过

男子通过网络结识了小女孩,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她开房并发生关系,当时这个年仅12岁的女孩还处在生理期……

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

事发时,受害女孩思思年仅12周岁,她是于今年2月通过网络与于某结识的。29岁的于某是瓦房店人,没有正当职业。有证人称,听说于某认识了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女孩,于某曾领着她一起出去唱歌。

两人结识后,于某知道思思还未满14周岁。2月28日,于某将思思带到瓦房店一家宾馆房间内,将思思的衣服脱下,发生了关系。当天,思思正处于生理期,可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仍然没有罢手,床单上沾染了血迹。

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 见其来例假仍没放过

父亲将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机关

事后,思思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母亲。于某脱掉思思的衣服后,威胁并抚摸她,“那个地方像针扎一样疼。”思思的父亲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找到于某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3月20日,于某被刑事拘留,并于4月1日被批准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构成强奸罪,应对被告人于某从重处罚。于某主观上与思思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衣服脱掉、生殖器有接触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此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为于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接触部位之间相互矛盾;原判量刑过重,主要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系初犯偶犯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害人作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遭遇侵犯时对其主观状态和接触部位缺乏成熟和正确的认知,其对身体器官接触或受损部位描述的偏差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同时,于某意欲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并对其言语威胁,采取生殖器官接触的方式实施侵害,其行为即已构成犯罪既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受害女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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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凌晨路遇醉酒女带其开房后还做了这种事

(原标题:90后男子凌晨盗窃路遇醉酒女带其开房再伸贼手)

90后男子凌晨路遇醉酒女 带其开房后还做了这种事

中国江西网讯南昌一90后凌晨攀爬盗窃得手后,偶遇一醉酒女子坐在马路旁,竟再伸贼手……11月2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唐某系一名90后,去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唐某通过南昌市一宾馆的围墙攀爬至本市西湖区永叔路一菜馆店内,盗窃店内现金1500元人民币、3包软中华香烟、12包硬中华香烟、15包芙蓉王香烟及7包金圣青花瓷香烟。

离开该菜馆店后,唐某见一醉酒女子坐在马路旁,遂将其带往一酒店,并用自己身份证开了房。在房间内,唐某趁醉酒女子熟睡之际,盗窃其一部苹果6plu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元。

8月1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江西省九江市一酒店内将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赃物苹果6plus手机及一包硬中华、二包软中华、二包芙蓉王。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及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唐某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55元,涉案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760元。

一审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83岁“家教爷爷”猥亵女童曾因性侵幼女两次获刑

现代快报讯(记者朱鲸润通讯员苟连静)让幼女拜在耄耋之年的老教师门下学习,本以为可以得到经验丰富的指导,不料幼女却遭受性侵。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强奸案件,发人深省。

今年83岁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年来,徐某某独居在某小区一套商品房里,他在自己家中做钢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徐某某进行一对一学习。2017年寒假期间,徐某某要求加课延长教学时间,期间可以提供午餐,孩子可以早上到下午再接走。有家长开车将孩子送到小区后,因为忙于工作,就让孩子自行上楼,家长并不全程陪同。

徐某某对孩子们态度很温和,经常搂抱、亲吻孩子们。孩子觉得这是老师喜欢自己的表现,从不反抗。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女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女童乙(9岁)实施猥亵。每次猥亵后,徐某某都会带孩子去逛南禅寺,买孩子喜欢的文具和食物,并要求孩子承诺不告诉家长。

后来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而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找家教要严格挑选有资质的机构

合议庭审判长、梁溪法院少年庭庭长沈莉波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来,有些家长对于私人家庭教师的背景缺乏了解,放任孩子长时间与异性教师独处,对孩子的性教育缺失等方面都为孩子最终受到性侵埋下隐患。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平常就经常与老师有亲亲、搂搂、抱抱等亲昵行为,还误认为这些行为是“爷爷喜欢我”的表现,对老师言听计从,在老师央求不要将事情告知家长时,也都一一应允。另一方面,家长又有所疏忽,这才造成了孩子多次受到性侵。

法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家长在为孩子挑选补习老师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尽量做到全程陪同。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懂得保护自己,遇到事情要及时告诉家长。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身心,遇到异常要提高警惕,遭遇非法侵害时要诉诸法律,将坏人绳之以法。

已婚女子与陌生男子开房 小伙拍下裸照敲诈3万

小花是80后,不知几时起,无聊的时候,就爱玩某社交软件和陌生男人聊天,期间,她加到一名比自己小的男青年,很快,两人迅速升温,并发生了关系。之后,那名男青年立马变脸,以发裸照相要挟索要钱财。

民警:他敲诈你多少钱?

小花:3万(元)。

民警:你们认识多久了?

小花:没多久,一个月不到。

南昌市南站派出所值班民警听完小花陈述说,不排除她说的是事实,但是,那名男子索要钱物没得逞难以构成犯罪事实。

警方提醒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这件事倒给后来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交友须谨慎,尤其男女关系上理当慎重起见!大家在社交网站交友时,要多个心眼,切莫因为轻信虚拟世界,而让坏人得逞。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孙鑫鑫 CN071)
关键词:开房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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