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鑫用一个不常用的手机号注册了新的微信,盗用陆丰正在使用的头像、昵称,用自己的微信将新号拉进了三个村民互助群,并以陆丰的口吻联系同事。同事误以为号主就是陆丰,便将其拉进了客运站工作群。随即,冯鑫便在四个微信群中发布了造谣诽谤内容。
“那些都是胡编乱造的。”冯鑫说,两人之间早就有过节,发完微信后他感觉到有点害怕,但也没有考虑太多。他本来计划事后主动找客运站领导和陆丰一起坐下来谈谈,把以前的过节说开,“没想到矛盾会激化”。
消息发出后,冯鑫立刻修改了头像、昵称,并将注册微信用的手机卡丢弃。
自诉造谣者
索赔200万
被逮捕后,陆丰向丰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冯鑫发布信息的四个微信群中,除去重复的人共有500人左右,由于该微信内容涉及客运站职工和村民,且微信被大量转发,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故请求法院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冯鑫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今天上午,冯鑫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因自诉人陆丰涉嫌故意杀人罪仍被羁押候审,他委派了律师出庭。
刑事自诉与国家公诉相对,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今天的庭审与通常的刑事案件不同,没有公诉人出席,自诉人与被告人代理人相对而坐。
“这事儿我做的不对,心里十分内疚,也知道自己错了。”在法庭上,冯鑫对他实施的造谣诽谤行为不持异议,“真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陆丰的代理人表示,冯鑫的造谣行为导致陆丰实施杀人行为,死者冯磊年仅27岁,其家属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这笔费用应当由冯鑫承担。
冯鑫辩护人表示,本案不幸的发生是因为陆丰没有正确处理矛盾所致,而不是冯鑫的造谣行为直接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应针对被害人实际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但陆丰主张的20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并且这是他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冯鑫承担。
“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道歉,也愿意尽最大能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冯鑫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