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更是喊冤称,他没有饮酒,也没劝酒,吃完饭也自行离开,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喝酒的过程,所以不应该担责。
法院:未尽劝阻照顾等义务3人被判担责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严师傅是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不予控制或轻信能够避免,具有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同席人之间不仅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多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严师傅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朱某某等3人应对严师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严师傅对其损害后果承担95%的责任,朱某某作为饮酒发起与组织者,承担3%的赔偿责任,黄某某、帅某某作为同席者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黄某某、帅某某各赔偿严师傅家人4000余元。
严师傅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的3人承担的比例过低。朱某某等3人也上诉,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适当。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部分赔偿数额稍作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