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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逃亡5333天后警方承认错案 商人申请国家赔偿

2017-11-06 14:59:32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当天,龙湾公安分局领导签字同意撤销刑事案件、解除对金锦寿刑事拘留的决定。

金锦寿在西班牙接到了龙湾警方的电话,告诉他案件撤销了,可以回国了,这位民警还建议他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入境,因为网上通缉令需要本人到温州签字后才能解除。

2014年12月19日,金锦寿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入境。

“亲朋好友都在机场迎接我。我终于回家了!看到他们我百感交集,当时就落泪了。出事的时候我儿子刚满18岁,现在都是33岁的中年人了!”

从2000年4月26日警方签发刑事拘留证,到2014年12月5日警方撤案,整整5333天。

人虽然回来了,但各种损失难以弥补。

“我出事后,企业无人主持,大量应收款无从管理。通缉令发出不到一个月,我的经营性资产被人以188万元拍卖掉,而据温州市审计事务所评估,(1999)年就价值360万余元。后来我注册的商标也过期了,之后被别人抢注了。”

“更让人痛苦的是,一纸刑事拘留证让我丧失了15年的自由,不能享受人伦亲情,精神遭受折磨伤害,至今连信用卡没不能办,悲剧一生难以翻转!”

日前向最高检申诉要求国家赔偿

2017年9月15日,他申诉至最高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

金锦寿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他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以及蒙冤天数等情况,要求赔偿违法采取拘留措施赔偿金12921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当年的回国机票损失4800元,经济损失3602622.59元。

他认为,警方批准刑事拘留、签发拘留证即已采取拘留措施,签发了拘留证,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到案被羁押,都已经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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