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到超市购物,进去时还好好的,出来的时候右手臂部分被烧烫伤,住院27天,还要进行了植皮手术,这样倒霉的事就被贾女士碰上了。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措施,贾女士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存在过错,判决超市赔偿贾女士各种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到超市购物电梯上被砸倒 右手臂被烧烫伤
68岁的贾女士诉称,2016年7月26日晚上9点多,她到永辉超市草桥店购物,在推购物车离开超市时,当电梯上行至终部时,购物车撞到终端的坎上,车轮横过来,购物车翻倒砸在贾女士身上,致使其倒在电梯上,右臂被掩在电梯扶手皮带下面,此时并没有超市服务员在电梯终端值守,现场其他顾客找不到电梯开关按钮,无法停止电梯。
现场顾客帮助找超市人员和打120电话过程中,因为皮带在原告右臂上长时间摩擦而过产生高温,造成贾女士右臂中部2%三度烧烫伤,局部皮肤坏死,右髋部碾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当晚送到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急诊,简单治疗后回家,第二天,贾女士进入右安门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先后进行了两次全麻手术,一次清创切痂,一次植皮,共住院27天,但至今仍在进行康复治疗中。
贾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被告草桥店的四个过错才导致事故发生,一是其上行电梯终端地面比其他地方的电梯高一些,形成了一个坎儿,购物车不容易推上去;二是超市购物车年久失修,车轮转动不灵活;三是该电梯开关按钮找不到;四是该电梯上行终端一直由一个服务员,手拿铁钩帮助推车顾客向上拉一下,使购物车能越过坎儿走上平地,而事发当晚原告进电梯时那名服务员还在,出超市时那名服务员不在岗位上,而其他顾客找不到电梯开关,不能及时停梯。
为此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3万余元。
超市:原告自己操作不当
在庭审中,被告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视频监控记录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在不到1分钟的时间内将电梯按停,并对原告及时救助,并在当日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
事发时,涉案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告称乘梯服务人员不在岗,但是否设置乘梯服务人员属于超市内部组织问题,不属于法定义务。被告购物车车轮不存在瑕疵,购物车推行到人行道电梯后,车轮即被槽卡住,不可能转动,否则将会有危险。
此外,原告存在过错,原告快下电梯时,未做任何推车准备,还在忙于收拾购物车中的物品,以至于下电梯时,无法正常通行,原告在无法推动购物车时,自行采取错误方式,妄图从购物车与电梯的狭缝中通过,突然失去平衡并靠在电梯扶手处后仰摔倒,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于自信未作正确预判。
三是被告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原告进行救助,已尽到一般价值判断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被告租赁案外人场地经营,不是电梯的产权人,只是使用人,且在电梯上面都贴有安全标示,提示老人乘梯时需要成年人陪同。因此希望法院按责任程度划分责任。
法院判决超市未保障安全应赔钱
法院查明,2016年7月26日晚,贾女士到永辉超市草桥店购物,当晚9点28分许,贾女士推着购物车乘坐上行电梯准备离开超市,购物车行至电梯终端时,因车轮卡顿在电梯口,贾女士无法将购物车正常推出电梯,为了保持平衡,贾女士向购物车另一侧的空隙退步行走,在电梯履带的带动下,购物车侧翻,将贾女士砸倒在地,贾女士的右臂和右侧身体被卷入电梯扶手空隙,其他顾客立即找来超市的工作人员,将电梯停运。当晚,超市工作人员将贾女士送往右安门医院救治。住院共计27天。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贾女士在永辉超市购物,使用超市草桥分公司管理的电梯,应当保障贾女士的人身安全。贾女士的购物车在电梯终端发生卡顿,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帮助贾女士顺利通行,导致购物车侧翻并将贾女士砸倒在地,进而造成贾女士身体受伤,因此被告未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但从监控视频中显示,贾女士在乘坐电梯时未实施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购物车发生卡顿后,对其避险方式亦不可过于苛求,因此,对于永辉超市草桥分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贾女士医疗费等共计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