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VOCs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工作方案》提出,重点地区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工作方案》还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
《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记者 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