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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共享单车新规 8情形禁设停放区

2017-09-20 14:53: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刘岱宗表示,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管理共享自行车使用情况肯定能有所帮助,但建设承租人信用体系的成本很高,因此需要综合考量投诉举报渠道、举证方式、各类纠纷等问题,现阶段这种“扣信用分”治理方式只有一个模糊框架,操作难度较大,相反,通过正向鼓励规范使用、停放秩序的成本更低,也更能为消费者接受。

看点4新建小区应配足自行车停车位

依据《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并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导则》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刘岱宗表示,目前文件中“新建区域需配足自行车位”的表述稍显模糊,共享自行车的停放需求是动态的,所有规划、设计、配套都应以需求为导向,具体操作起来有两步。首先是要去了解需求,掌握市民的出行意愿,这个可以通过实验来完成。在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如何去满足需求、调节需求。

看点5停放区不得附带任何企业信息

在停放设施方面,《导则》提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组合,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占用城市空间。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按照《导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的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导则》还要求,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存车架的设置应与停放区角度一致,具备稳固车辆的功能,保证停放车辆遇风不倒伏。此外,在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周边设置的自行车停放区,可设置停车标志和相应的引导标志。

(新京报)

(责任编辑:曲格林 C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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