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履行义务非唯一构罪要件
李达称,在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个大问题上,除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外,在犯罪构成上实际并没有太大差别。要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样需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违法性阻却事由等“传统”要素上。
回到本案,从社会一般观念的角度出发,杨某应当知道自己诱骗何林坤进入传销组织将会侵害其人身自由,甚至可能会对何林坤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但他仍然将何林坤骗至传销组织。无论杨某事前是否知道何林坤可能会遭受殴打乃至身亡,可以基本上认定杨某对于何林坤的生命法益会被侵害具有一种概括上的故意,最起码具有间接故意。“如果杨某伸出援手,很有可能会避免何林坤被殴打致死的结果。”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