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股行权方面,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以普通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的质询、建议、投票、诉讼等各项权利。截至今年6月底,投服中心已持有全国3122家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向225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现场参与55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0家重组媒体说明会和投资者说明,并就中小股东投票、利润分配、并购重组、违规减持等方面发表近千条意见。
强化各环节嵌入式监管
“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监会投保局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以及各项配套制度的支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证监会各项制度安排和监管工作都围绕和体现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政策目标。
首先,在源头上严格入口,为投资者把好“股票入口”的质量关。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纳入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其次,在重要制度建设中贯彻投资者保护要求。赵敏介绍,在股票发行改革、退市、并购重组、公司债券、新三板等制度建设中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例如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发行制度改革中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在《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等退市制度中强化投资者保护安排。
再次,保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赵敏表示,在完善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系统单位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完善行业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指引,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上百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规则、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在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参与机制方面,修订上市公司系列配套制度,对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关联方回避表决机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发展,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者基金法、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建了投资者保护的规则体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投资者保护的专门规定相继出台。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强化投资者保护要求,增加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