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郭女士先后在被告处打了三次溶解酶,其间下巴出现溃烂,又打了消炎针才好,但包块依然存在。经医院检查,显示注射部位软组织变厚。被告同样退还了郭女士费用,郭女士要求对方三倍赔偿医疗美容费88800元,其余诉求和贾女士相同。
否认欺诈被告称无错
“原告说到医院检查,确定没有玻尿酸,但没有任何书面报告,原告主张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代理人称,被告是正规医疗机构,手术由具有医生资质的钱某操作。根据病历,被告使用的玻尿酸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手术前,原告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各项治疗,整个手术过程顺利,诊疗操作合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代理人解释说,注射玻尿酸会出现常见并发症,一种属于慢性肉芽肿,是在注射后数周和数月局部炎性肿胀,还会形成结节,两原告的情况是因玻尿酸注射后根据个体差异产生的并发症。
申请鉴定是否存因果
“原告所述红肿和包块的存在没有任何医疗鉴定报告,是注射玻尿酸导致的并发症还是与被告无关的其他治疗行为导致的?我方不认可注射行为与原告现状有着因果关系。”被告代理人还表示,两原告都从事美容工作,有时会给公司推荐顾客,不可能不了解被告提供的美容项目和行为。玻尿酸只能在体内停留一段时间,超过一定时间会自然消融。具体时间根据注射量与进口还是国产的以及个人自身代谢不同。
对于被告提及的有原告签字的术前知情同意书,两原告均称从未签署过。因原告方申请鉴定被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此案将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