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7日讯(记者 胡永平)据最高检消息,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均已制定印发本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这份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之间的办案事项决定权,对检察官的委托授权逐步加大,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日益彰显。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可以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中的“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它的改革和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和效果。
两年啃下司改中的“硬骨头”
2015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完善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提出了明确意见。《若干意见》印发后,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出台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权限划分。4月,最高检在海南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专门部署,时任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到位”的要求,即思想认识到位、分类管理到位、岗位责任到位、职业保障到位。
在最高检的领导和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仅用两年时间就啃下了司法改革中的这块“硬骨头”。如今,这项改革已经在四方面取得初步成效。“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种新的检察权的运行模式不仅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提高。
检察办案走专业化路线 实现团队“作战”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根据《若干意见》精神,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办案需要组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有些试点地区根据办案的需要,加强了专业化办案组织的建设,如苏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了金融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案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毒品及环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办案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等六个专业化办案组。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设置了职务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等23个专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
权限下放让检察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根据检察权内容复杂性和性质多样性的特点,按照《若干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试点检察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检察业务类型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职务犯罪等案件外,一般均由检察官承办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敏感性强、相对复杂,既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承办案件的权力,又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规范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则根据不同情形来划分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办案质量、效率双提高
试点地区检察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例如,改革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7.38%,一审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17.44%,审查起诉案件办结率提高7.87%,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提高21.45%。贵州对试点院员额制检察官所办结的3800件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司法不规范及司法瑕疵等问题较改革前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78.89%、72.48%。
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 检察权运行更顺畅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检察权运行机制,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如湖北研究制定了案件承办确定、三级院司法办案权限划分、规范优化司法办案审批及指挥指令、内部监督制约、检委会审议案件会前审查、业绩考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八大类10项具体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