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下放让检察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根据检察权内容复杂性和性质多样性的特点,按照《若干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试点检察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检察业务类型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职务犯罪等案件外,一般均由检察官承办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敏感性强、相对复杂,既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承办案件的权力,又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规范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则根据不同情形来划分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办案质量、效率双提高
试点地区检察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例如,改革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7.38%,一审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17.44%,审查起诉案件办结率提高7.87%,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提高21.45%。贵州对试点院员额制检察官所办结的3800件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司法不规范及司法瑕疵等问题较改革前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78.89%、72.48%。
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 检察权运行更顺畅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检察权运行机制,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如湖北研究制定了案件承办确定、三级院司法办案权限划分、规范优化司法办案审批及指挥指令、内部监督制约、检委会审议案件会前审查、业绩考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八大类10项具体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