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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亡 媒体:家属、医院是谁拒绝剖宫产?

2017-09-06 00:59:5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榆林产妇坠亡,家属医院各执一词:“是谁拒绝剖宫产”?)

产妇两次要求剖宫产

马芳8月30日下午进的榆林市第一医院,陪同亲属有她的母亲、婆婆、二姑和丈夫延壮壮。

延壮壮回忆,当天,他与妻子决定顺产,入院后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写下“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9月3日10时52分,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产妇马XX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产妇马芳26岁,是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

榆林产妇坠亡 媒体:家属、医院是谁拒绝剖宫产?

▲跳楼身亡的孕妇马芳。家属供图

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

8月31日上午,马芳进入待产室。延壮壮说,妻子进入待产室前,他再次在同意书上签下“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

院方表示,主管医生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一名看到监控视频的人士介绍,当天18时05分10秒,产妇走出楼道打电话,随后,她的丈夫及婆婆来到旁边。由于疼痛难忍,10分钟后,她双手扶肚子跪在地上,医生和家属扶起她,并劝说其进入分娩中心。19时20分,产妇再次走出产房,医护人员紧随出来,7分钟后,在众人劝说下,她进入分娩中心。

榆林产妇坠亡 媒体:家属、医院是谁拒绝剖宫产?

▲马芳从该窗台跳楼身亡。图片来自华商网

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妻子说她太疼了,想改为剖宫产”。延壮壮告诉重案组探员。

他说,在妻子再三要求下,自己打电话给在医院的熟人,想问关于剖宫产的事情,没想到电话挂了约5分钟,护士告诉他妻子不见了。

他冲入产房,没有找到妻子。随后,医生告诉他人在一楼。透过分娩中心外的窗子,延壮壮见到妻子赤裸着身体,被抬上担架。

医院提供的情况说明提到,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榆林产妇坠亡 媒体:家属、医院是谁拒绝剖宫产?

▲马芳与榆林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探员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了解到,系产妇跳楼身亡,排除他杀。

“产妇在待产室内情绪失控要跳楼自杀,医生、助产士、护士当时在干什么?”延壮壮质疑。

今日,重案组多次联系榆林市第一医院,一位杨姓院长回复称,他于昨日调取监控,看到视频里产妇疼痛难忍,面向婆婆和丈夫跪下,她的母亲站在远处。

杨院长称,产妇跳楼之前,待产室里还有三位产妇。马芳走出待产室,进入待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翻越窗子跳下。

据探员了解,备用手术室在分娩中心内待产室的对门,窗台高1.13米,窗台上还有警方取证过的痕迹。

谁拒绝给产妇剖宫产?

医院表示,产妇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拒绝。

重案组获得的一份《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显示,当天17时50分,产妇意识清醒,“宫口近全,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18时05分和19点19分的两次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两次走出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

医院认为,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院方诊疗行为无关。

对此,延壮壮表示,妻子第一次从待产室出来要求剖宫产,自己就对医生说打算剖宫产,“医生说检查一下再说,等医生出来后我问情况咋样,说是马上就顺产了不可以剖宫产,我们就在产房外等着。”

“过了一会儿,护士出来把小孩用的衣服被子都拿走了,也说是马上就生了”。延壮壮提到,没想到,妻子再次出来说要剖宫产。

他表示,自己告诉医生剖宫产,医生说宫口开了十指,接着护士也从待产室出来,“医生还是说马上就生了不能剖宫产,就把我妻子拉进产房了。”

“当时我女儿说要剖腹产,医生说,剖腹产也是一个小时,顺产也是一个小时,还让女婿劝我女儿回去。”马芳的母亲郝爱英说。

她也否认医院的说法:“要是医生说剖腹产,我们肯定会答应的。我们什么都不懂,肯定都是听医生的,也根本不存在因为钱的问题不给剖腹产。”

重案解读

产妇产子意愿应获尊重

产妇做剖宫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一位多年代理医疗纠纷相关案件的律师告诉探员,从法律层面来讲,患者本人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院应首先尊重患者意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此外,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的窗子坠楼,律师认为,医院有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产妇能否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

北京某妇产医院医生表示,产妇待产住院就会接受一系列检查,医院再根据实际情况向产妇及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建议,并告知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点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然而,产妇情况难以预料,医生还需根据其身体情况做决定,同时也需和产妇及家属沟通。

业内人士解释,一般而言,若医生发现产妇身体情况不适合顺产,则会向家属沟通,如果家属意愿和医院有出入,则会要求签署“情况已知,要求说明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的告知书。

而“情况已知,静滴缩宫素推产,谅解意外”的告知条款,则可能是出现于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宫缩乏力,难以进行顺产,医院会对其使用催产素的情况。这时家属若仍不同意进行剖腹产,医院则会签订相应的告知内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属,产妇继续顺产会存在风险。

针对现在热议的医院有顺产率和剖宫率指标的说法,北京某妇产科医院医生给予了肯定的回答。“目前,国家的确有在控制剖宫率,但不是说把这个指标降低到零。而且,国家控制的是无指征剖腹产,身体情况需要进行剖腹产的产妇,还得进行。”该医生补充说道:“即便产妇在具备顺产的身体条件,医院也只能进行鼓励和建议,仍然不能强迫其采用顺产形式。”而对于顺产率,医院方面只能针对身体条件允许的孕妇方可鼓励其顺产。

至于产妇自身能否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该医生解释称: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需要产妇及家属同时签字了才可进行手术。但是,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的状态,即便非全麻,意识也可能出现不清醒。如果手术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还得和家属沟通。

所以,医院会要求产妇签订委托书,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在不能做出清醒判断的时候,可以由自己的家属等来做决定。该名医生补充道。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产妇坠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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