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患者举证不利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称其颈部伤情系2016年12月11日在被告处就诊时与被告保安发生纠纷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系15天之后的病历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原告应在纠纷发生时及时保存证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之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中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