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白云城建公司的财务顾问的简某说:只有陈柏钊对这笔售房款的使用具有决定权。2005年,陈柏钊从售房款中支取两笔资金共计285万元转到白云城建工会账户,用于购买其个人股份;2007年,陈柏钊决定让其用这笔售房款购买2000万元的基金和理财产品;2010年,白云城建公司在芳村的综合楼项目资金紧张,陈柏钊就从售房款中转出700万元到白云城建公司账上计划用于公司购买综合楼项目,但没有买成,2011年陈柏钊又用这700万元购买了白云城建公司名下荔湾区和平路、某十三行的商铺;2014年7月,陈柏钊决定从上述理财账户中转出1000多万元,从售房款中转出3000多万元共计5000多万元,用于白云城建公司向中信银行质押贷款。
否认指控
事先不知133套房产未纳入评估
对于指控,陈柏钊辩称:其是在评估报告出来才知道这133套房产没有纳入转制评估。当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改制后会承担很重的长期费用,这些费用没有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出来,所以没有说这133套房的事。
对于陈柏钊的上述辩解,时任白云城建公司的财务顾问简某则证实:在评估时,其请示过陈柏钊是否要提供“又一居”130多套房产的评估资料,他的意思是不用评估。
时任白云国资公司负责人彭某也证实,在转制过程中或转制完成后,陈柏钊没有向其汇报过或私下提及过“又一居”项目没有纳入评估报告的事。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陈柏钊是在评估前指示不提供相应材料,还是在事后知道没有如实评估而不向上级部门汇报,均属于隐瞒。
一审宣判
犯贪污罪被判15年,处罚金100万
经审理查明:陈柏钊作为白云城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具有对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完整、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其正是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个人自行决定不将指控的两部分资产如实、完整纳入资产评估,隐匿了白云城建公司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贪污数额;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白云城建公司第二次改制已经完成,故陈柏钊是贪污既遂,至于改制后被隐匿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理,属于犯罪既遂后的处置,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柏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46690169.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柏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本文原题为《国企老总贪污鲸吞133套房产广州白云城建原董事长陈柏钊借国企改制故意隐瞒公司资产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判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