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开玩笑的信息并不具有上述特征。我们要给“信息”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是为了防止被居心叵测的掌握执法权的人滥用!其实在本案中判断这是不是一条“有效信息”的方法很简单,作一个调查统计就清楚了,看有多少会同人因为相信了这条“信息”从打工的外地赶回来,看有多少本地人到县政府去填申请表“申请老婆”。如果有,希望会同警方提供一个数据给公众!
越南新娘(资料图)
其次,“冒充县政府”更是一个伪命题。龚某在信息的落款处写上“会同县政府宣”,其目的应该是为了加强玩笑的戏剧性,而不是真的要冒充县政府,因为这样一个没有公章、没有文号、内容怪异的玩笑是不会有人当真的,这里就不需要再解释了吧?如果我真的当成县政府的文件,除非我是猪脑子外加进水又被驴踢和门挤了(呜呜,我的脑袋……)
再次,关于“寻衅滋事”的罪名,我真的是无语了。这个罪名让我想起九七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流氓罪,这是一个口袋罪,囊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所有无法确定罪名又想要追究的行为,只要想定罪则以其名冠之。没想到20年之后,我们的会同警方居然还能用这样的条款进行行政处罚,不会是黔那啥技穷了吧。
再再次,赵荔认为任何一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则必然应该有社会危害性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法治理念。在此文的形成过程中,我与一位工作在公安法制部门的朋友范警官沟通这个事件,我说我感觉这事处理得过头了,本来就是一个玩笑而已,他说我们也认为是,没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不宜处罚。我想会同警方的办案人员也应该有这样的觉悟。本案充其量就是一个恶搞,一个恶作剧而已,只是给网民平添了一些笑料,并没有带来什么社会危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予以警告我认为已属过分,又怎么能够适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