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从法条中看到了什么问题吗?信息是虚假的,进行了传播,然后定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好像一路走来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森森然,一副证据确凿无懈可击的样子。
然而,事实并不是大家看到的那样,而是另一副模样:一个爱开玩笑的姑娘成了警方抓获的女流氓!
首先,“传播虚假信息”是一个伪命题。龚某发布的这条信息可谓“虚假”,虚假到任何一个稍有智商和生活判断的人都会一眼识别出这是在开玩笑,除非他同我一样,真的变成了猪脑子(这里排除那些故意以猪脑子的思维去作出判断的人)。那么这样的信息还属于“传播虚假信息”中的“信息”吗?
赵荔认为“传播虚假信息”中的“信息”应该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包含一定量的科学、人文、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内容;
第二,为人类社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对人类的衣食住行起到一定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