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的普及,拿起手机随手拍摄已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这个习惯又被称为“随手拍”。很多人并不知道,“随手拍”使用不当,甚至会引发侵权的法律问题。6月19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段“随手拍”视频引发的风波
6月11日,在微信圈里,不少晋城市民看到一条“摩托车驾驶员与交警争执”的视频。(本报6月14日曾报道)从多段转发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是摩托车驾驶员拍摄的。视频中,摩托车驾驶员要求执勤交警向他敬礼,交警拒绝了他的要求。随后,摩托车驾驶员又说“拿过你的证来”,并且伸手去拽挂在交警胸前的证件。交警看到对方拿着手机拍摄,就一手护着证件,一手推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交警要拔掉摩托车钥匙,被摩托车驾驶员推开,并且表示交警不出示证件,自己有权拒绝交警执法。视频中还有另一个声音出现:“有牌有证的全来前进路、四中这里,快!”似乎是在叫人。紧接着,摩托车驾驶员想强行拽过交警的证件拍照。双方争执过程中,其手机掉落在地,交警将手机捡起来还给了摩托车驾驶员。在另外两段视频中,交警出示了证件,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了拍摄。随后,摩托车驾驶员继续对着交警拍摄。
事件发生后,晋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了这几段辱骂、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视频,随即与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此案进行调查。6月12日凌晨3时许,警方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讯问。
据调查,6月11日10时许,在晋城市区新市街与前进路交叉口东北角,正在执勤的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裴腊明,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后,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停车后,裴腊明问对方骑摩托为何不戴头盔。李某某表示交警执法应该先敬礼,遭到拒绝后,李某某抢拽裴腊明佩戴在胸前的工作证件。其间,王某某在qq群中发语音叫人,企图壮胆。停车后裴腊明要拔摩托车钥匙,李某某拽住交警的手给甩开了,双方争执中李某某的手机掉在地上,交警捡起手机让他出示证照,李某某出示后交警让他们离开。李、王二人驾驶摩托离开后,有十几个骑摩托的人到达前进路和新市西街的东北角,转了一圈后离开。
此间,李、王二人用手机拍摄了其辱骂、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全过程。随后,他们分别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发布到微信群中,此视频被多人查看并转发。
6月12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晋城市城区警方对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李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5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对其行为表示后悔,称自己不懂法律,没想到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并希望能当面向裴腊明赔礼道歉。
采访中,记者发现,“随手拍”视频上传上网十分方便。6月19日,记者登录某国内有名的视频网站发现,网站上很多短视频都是由人们“随手拍”后上传。这些视频中,除了有自拍视频外,很多都是网友偷拍而来,内容五花八门。
哪些“随手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随手拍”行为会不会构成侵权?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名市民。“现在手机拍照很方便,看到穿着怪异的路人和一些纠纷,都会不自觉地用手机拍下,发到微信朋友圈,加点评论。我觉得只要拍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就没啥。”太原市民范先生的说法,代表了很多受访市民的看法。
但也有市民提出担忧,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的照片并发到网上,会不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生活中,到底哪些“随手拍”,可能构成侵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华对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随手拍”行为,进行了分析。
类型一:拍他人私密部位
曾有媒体曝光一对内地夫妻带的两岁小孩在香港街头小便,被路过的香港男女青年阻止并拍照,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张建华表示,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国内,对于拍摄并发布他人私密部位照片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影响,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即使不构成一定影响,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类型二:“小三”被暴打
说起来,“小三”被原配暴打的视频,是容易被广泛传播的视频类型之一。此类视频的拍摄者,大多是原配的亲人或者朋友。更有网友发起“人肉”,寻找视频中的“小三”。
张建华认为,在公众场所殴打他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而将“原配打小三”视频上传网络,又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一旦受害者报警,相关行为人很可能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而“人肉”行为,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若当事人报警,“热心”网友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被警方治安处罚。
类型三:拍色狼
不少媒体都曝光过这类事件,有人在公交车上遭遇色狼,恰巧被同车乘客用手机拍下,后者配合被骚扰者报案,或将照片等传到网上。
张建华表示,拍色狼的“随手拍”行为一般发生在公众场合,拍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还要看其用于什么目的。如果用于配合被骚扰者报案,此行为并无不妥;如把照片或视频传到网上,没经被拍者同意,就侵犯了被拍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被拍者是否作案并未经公检法等机关最终确认,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性质,对私自上传照片或视频者,被拍者有权起诉其侵权并要求赔偿。
类型四:拍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合的诸多不文明行为最易被大家随手拍并传到网上,诸如在公共场合插队、占座、翻围栏等现象。
张建华表示,如果拍摄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拍摄意图是为了唤醒公众文明意识,拍摄内容真实且未侵犯他人隐私,法律上通常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但此类照片能否成为治安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据,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其真实性。
类型五:拍小偷
在路上遇到正在行窃或者刚刚得手的小偷,拍摄其照片并传到网上。
张建华表示,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的义务,通过随手拍向有关部门举报,是合法的、应予鼓励的,但不举报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所谓的曝光,并不是依法行使权利,可能涉嫌侵犯被拍者的肖像权、隐私权。
类型六:拍裸照并传到网上
张建华认为,对于拍摄并上传裸照的行为,在民事上,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机关有权给予传播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情节更为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记者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