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熊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解,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
熊某辩护人称,熊某的工作行为不具有任何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其从事的工作实质上是收取他人汇款并上交至公司指定账户的劳务性工作,其每月获取报酬的多少是根据其完成的业务收入,其工作并非公务性工作,因此,熊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同时,熊某是在亲友的规劝下来到公司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在归案后,其本人及家庭都希望尽可能赔偿损失。
审理 归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
江西省南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此案是否定性贪污一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熊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人熊俊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案中,熊某与新建区邮政局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约定由熊某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建区松湖邮政所负责人,主要从事邮政汇兑业务,将客户款项入账并按照客户要求汇出。松湖邮政所作为国有企业,被告人熊某代表该邮政所接收客户款项后,该邮政所就具有保管客户款项的责任,如该款项未能按照客户要求汇给指定账户,则客户可以要求松湖邮政所赔偿,客户款项已属国有财产,熊某即是保管该国有财产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尽管是聘用人员,但是在承办汇兑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熊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关于熊某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2015年12月10日正值邮储银行年终决算第一次预演,中午14点09分,按新建区分公司经理梁某报告,邮储银行新建区支行通知新建区分公司,辖内松湖邮政营业网点存在汇兑尾箱约2023.26万元未上缴,新建区分公司相关人员遂与熊某联系,但熊某未在单位,于是分公司便与休假在家的分公司员工符某(熊某的表哥),熊某在其表哥的劝说下,来到了代办所工作场地,并协助调查,对资金去向详细作了说明。